乌海市海勃湾区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海勃湾区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力,根据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引进的项目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符合我区的基本情况,服务于全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并有助于实现我会的总体工作目标。
第二条 项目应以社区、农村牧区为重点,注重可持续发展,各类项目都应包括红十字会组织发展与能力建设的内容。项目范围可涵盖社区备灾、卫生与健康、志愿者发展与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 海勃湾区红十字会负责本级项目的推介和管理服务。
第四条 海勃湾区红十字会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负责项目执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尽可能保持人员的稳定。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区红十字会应当配合和接受市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情况,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条 我区红十字会应当运用和推广“参与式”的项目管理方法,动员各种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社区人员、受益人群和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参与项目的规划、监督和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七条 我区红十字会应做好同捐赠方及其代表的联络与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尊重和信任,建设性地解决问题,妥善处理“文化差异”。
第八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依据项目计划书进行,要细化每一项活动费用,表明每一项预算的计算标准合理申报。
第九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条 我区红十字会执行项目的差旅费和会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工作人员出差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采购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的公示、公告、合同、票据等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添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